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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章 学院与社会
第七十八条 学院利用办学资源和办学优势,主动对接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,加强与各级政府、地区、行业的沟通与合作,为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提供服务和支撑。
第七十九条 学院积极开展与其他高校、校外科研机构和企业的合作,共建研究基地和教学实体。学院坚持教育教学过程与行业企业生产过程的深度对接,推动教育教学、生产劳动、素质培养、技能提升、科技研发、经营管理与社会服务的融合,促进校企深度合作。
第八十条 学院依法设立教育基金会。教育基金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,积极募集教育基金。教育基金会尊重捐赠方对捐赠资产的使用意愿,接受相关部门的税务和财务监督,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和监督。
第八十一条 学院为实现资源共享、优势互补、合作发展,积极参加和组建职业教育集团,以整合多方力量,加快职业教育办学机制改革、促进优质资源开放共享,推动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,深化校企合作,系统培养技能型、高端技能型、应用型人才,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。
第八十二条 学院根据发展需要设立理事会。理事会由学院举办者和共建单位代表,相关企事业单位代表,校友、社会知名人士等关心学院发展的各方面人士及学院相关负责人组成。理事会为支持学院发展的咨询、协商、审议与监督机构,其主要职责是加强社会合作,争取办学资源,参与学院民主决策。
第八十三条 学院积极开展科技扶贫活动,服务社区建设,促进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。
第八十四条 学院设立校友会。学院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,支持校友事业发展,定期向校友通报学院发展情况与发展设想。对为学院和社会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友,学院授予荣誉称号。
校友是指在学院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各类学生、教职工与进修人员,以及被学院授予各种荣誉称号的各界人士。